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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离职被索赔百万!天价违约金成常态,医务人员离职为何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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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是一名医学生,硕士(学硕)毕业后入职了当地的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市二院),并签订了人事合同(非事业编)。合同约定了8年(3+5)的服务期限,前3年送至本省三甲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医院服务5年。若未完成服务期限,则需要退返规培期间所发的薪资及福利待遇,并赔偿违约金20万。


朋友A在规培完成后回到了市二院开始从事肿瘤内科的工作,由于薪资、奖金等问题,于第二年提出离职。医院拿出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朋友A赔偿医院各项损失共30万元,其中包括违约金20万+规培三年所发放的薪资、五险一金以及过节所发放的礼品折现等。若不赔偿,医院则拒绝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并拒绝签署在调档函里的单位一项签字,以及医院盖章。


无独有偶,近日朋友B亦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他是在进修后提出离职,医院以当初签订的进修协议,要求B赔偿医院各种开支和损失15万元。朋友B迫于无奈,最终和医院对簿公堂。


以上的情形不仅仅限于朋友A和B,相信很多医务人员都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类似的事情。


曾有媒体报道,深圳某三甲医院一位神经外科医生曾自述,医院曾计划派遣他去进修半年,因为疫情原因,进修计划后来又延期半年,总共1年时间。根据他当时和医院签订的协议,进修之后他需要为该医院服务5年时间,如果第一年就辞职,需要赔偿100万元。服务时间越长,赔偿金额递减。而他之后选择辞职时,已服务4年时间,该医院仍要求他赔偿20万元。


对于去求学的医学生而言,由于涉及到调档、执业证等问题,如果走司法途径,一来时间较长,很多学校往往只能给予2-3个月的时间去处理个人事务,而医院人事所擅长的便是通过“拖”来让当事人服软,并最终选择按照医院的意愿进行相应的金钱赔偿。二来,即使走司法程序,对于医学生而言,可能面临着律师费、诉讼费等问题,导致当事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后赔钱了事”来处理类似的事情。


而对于更换工作的医务人员而言,由于原医院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导致新医院无法正常办理入职,很多提出离职的医务人员为了尽快入职新医疗机构以及尽快和原医疗机构撇清关系,大多数也抱着“破财消灾”的心理选择息事宁人。


那么规培后离职就一定要赔偿么?换言之,为什么医务人员的离职总是那么难呢?


规培离职一定要赔偿吗?


根据笔者的观察,以及询问参加过临床规培的医学生、医学同学和工作后的医院同事,目前医学生的规培待遇整体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北京和上海的规培待遇整体较高(8000-20000元/月),二线城市次之(4500-10000元/月),而三四线城市则基本和当地的白领水平相当(3000-5000元/月)。以上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国家补贴,年终奖,值班费等,为总收入后的平均。


对于部分医疗机构而言,由于医院本身就是规培基地或者规培协作基地,导致规培生可以在本院完成全部或者部分规培工作。而对于这部分规培生而言,若是在本院完成了全部规培工作,由于其入职时已经和医疗机构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即使是规培生的身份,但亦是医院的正式劳动者。虽然是在从事规培工作,但亦是为医院工作。医院为其劳动支付应有的报酬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在规培完成后离职,医院亦无法以“规培是专项培训”为由要求当事人退还规培期间所发放的工资奖金以及相应的福利等。


而对于部分是在本院规培,部分是在外院规培的医学生而言,其性质和全都在外院规培的医学生并无明显差别。在法律实践中,我们一般会将在本院完成部分规培的医学生等同于医院本院职工。而对于在外院进行规培的,在规培完成后提出离职需要赔偿哪些往往是法律的焦点所在。


根据目前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卫健委对于规培的定义,在法律实物中,已经基本认定规培的性质为专业技术培训。


那么在外院规培期间,原用人单位(送出去规培的医疗机构,下称“原单位”)所发放的工资、福利、年终奖以及缴纳的五险一金等由原单位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是否需要规培者予以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呢?


2021年,辽宁省高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案件号:(2021)辽01民终9790号),在说理部分,辽宁省高院认为,送培学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权利是住院医师作为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规培期间的报酬保障,原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派送的规培学员的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是法律强制规定。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明冬律师补充道:规陪学员和原单位签订的相关人事合同中,约定规培后离职需要赔偿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及各种保险费用的内容属于剥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该部分约定应为无效。医疗机构要求规培学院在离职后进行相应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违约金的合法问题


违约金是很多医学生,规培生,医务人员不敢离职的重要原因之一,动辄几十万的赔偿吓退了很多本想向更好医院平台发展的临床工作者。部分医疗机构也喜欢用这种方式来稳定临床工作人员的数量,通过让你不敢离职,高额离职,甚至是不能离职的方式来隐藏医院管理的弊端。


一般而言,在实际生活中,想让违约金的条款产生民法上的实际作用,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①服务期限;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于服务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换言之,只有原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才可以要求医学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实际生活里,不具有规培资格的医疗单位会和具有规培资格的医疗单位签订相应的医院合作合同,而合同中并不会要求规培生在规培期间由原医疗单位缴纳相应的费用给予规培基地。


这在我们实际感受中亦是同然,规培生虽然是去规培学习,但更多地是在为规培医院做事,为医院创造相应的财富,且规培医院只需要支付少许的薪资便可以获得一个高学历的劳动者。


而对于用人单位能否用规培期间所发放的基本工资来取代专项培训费用,根据是有关司法解释,工资是依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产生,其给付对象为劳动者,即医学生、规培生等;而专项培训费用给付的对象为相应的具有规培资格的培训基地。无论是给付性质还是给付对象都存在着显然的不同。


写在最后


对于规培生而言,虽然法律上会尽量保护劳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没有成本。即使在事后并不需要赔偿天价的违约金,但是那是在拿起法律武器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拿起法律武器,那么大概率会如医院的意,以高额的分手费作为离职的代价。即使拿起了法律武器,律师费,诉讼费以及时间成本也都是当事人所必须要面对的。因此,在和医院签署人事合同前医学生应尽量秉持审慎原则,切不可忽略大意,应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和相应的职业规划。若决定学历进一步深造或去其他医院就职,规培之事可往后放放,勿因为一时着急,而付出巨大成本。


对于医院而言,合同的制定应尽量公平公正,不可以高高在上,甚至故意通过设置天价违约金的方式来“恐吓”、“吓退”当事人的离职。与其在违约金上下功夫,不如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完善职称上升通道,让一线的临床医务人员们能够留下来,愿意留下来,希望留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