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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院前急救风险!牢记三大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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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分享一个急救中心救护车接诊的案例。


医患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整个审判过程曲折离奇,调取证据犹如公安办案,最终判决更是让所有医生都感到出乎意外。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也是想提醒大家:院前急救有风险,跟车外出要谨慎!


案件的“两个版本”


事情发生在2012年冬天的一个夜晚,120调度接到了一名女士王某的电话,自称其父不适。急救车于第一时间到达后进行紧急处理,后将患者转运至最近的当地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被急诊医生判断为“来院已死亡”。


之后急救中心被患者家属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法庭调查时患者家属对事件进行了描述,因患者“‍‍发生咳嗽,有些轻微呼吸困难‍‍”才打电话求助,在救治过程中两家医疗机构都存在严重过错,主要包括:


1.急救车到达时间严重延迟;
2.仅进行心电图检查,要求转诊治疗,没有积极进行任何急救治疗;
3.到达A医院后,医生盲目轻信急救中心言词,只给予吸痰,没做任何检查,也未给予救治,就直接宣布了临床死亡;
4.两家医疗机构医生均为非法行医,医院隐匿心电图。


而急救中心对事件的描述却是另一个版本:0时37分120调度中心接到电话,0时38分下达出车指令,0时39分车辆出发,0时50分到达现场。到达现场时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心电图检查后宣告患者死亡。患者家属要求将患者送到A医院太平间,并与人民医院进行了交接。整个过程没有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A医院也指出急救中心将患者送达时患者已死亡,家属仅要求吸痰,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急救中心提交的院前病案记录、知情同意书、心电图、收费清单和收据及患者交接单等病历资料显示:患者患有脑出血后遗症(长期卧床)、冠心病、高血压,近3天出现咳嗽、痰多,30分钟前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丧失,随之呼吸停止;查体无生命体征,双侧瞳孔5.0mm。家属为其他医院工作人员,拒绝抢救,要求转送医院。知情同意书中记载有患者委托人不同意进行现场救治,并有患者家属的签名。收费清单上心电图数量为2,交接单上病情判断为死亡,交接有心电图,治疗内容为家属拒绝,有两家医生的签字。A医院提供了为患者家属抄写的电子病历系统抄录,内容为“主诉:来时已死,要求吸痰。”


“迷幻”的判定结果


对两家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患者家属均不认可,认为病历造假。当时让患者家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内容为空白,认为医方隐匿有心跳的心电图,急救中心医生无资质,护士执业资格刚取得3个月。家属认为患者到A医院时没有死亡,也始终没有放弃抢救和治疗,同时质疑A医院的医生没有资质。


急救中心调取并提交了120报警电话的录音光盘、电话流水表、救护车轨迹回访图等证据,并指出心电图两份是因为一份交接给了A医院,而急救医生的执业证显示其有内科临床医生的资质,由于急救中心只能注册急救专业,为了保证急救医生以后方便就业,选择了一家协作医院进行注册。法院致函卫计委调取了两位医生的执业情况,均为具有资质的内科医生,急救医生未注册在急救中心。患者家属对包含有“请来一个车吧……老人要死了”内容的报警电话录音不予认可,认为录音被剪辑。


在判决书中,法院对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认定,对于双方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评判。


法院认为,由于医患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因此就该问题由法院对证据及举证责任进行认定。急救中心病案记录中记载的时间、患者家属手机通话时间与120救护车GPS记录时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虽然急救中心认为救护车的GPS授时与通信网内时钟可能有偏差,但法院最终认定救护车到场时间要超过记录时间。病历记载拒绝抢救为医方单方记录,而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为未出现在抢救现场的家属所签署,因此对家属拒绝抢救的事实不予采信。


正是基于对救护车延误到达不排除可能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另外拒绝抢救的事实不予认可,同时考虑到患者为长期卧床患者,在拨打急救电话前病情就已经极其危重,因此判定急救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最终判决急救中心赔偿各种费用15万余元。


当“依据”不再是依据


之前,笔者看过不少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判决,而此案的判决让我大跌眼镜。法官的专业水平还真是“高”,在没有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就直接把病历的真实性、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一起都认定了。


真想问问法院:这个50%的过错比例,作为非医疗行业专业人士,是如何认定出来的?依据在哪里?是自我感觉吗?


就算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也不难理解当天的“真相”,很大可能就是:一个因脑出血肢体瘫痪长期卧床的老年患者出现了肺炎的症状,咳嗽、痰多,家属给了药物但没有好转。凌晨,患者咳痰不出导致了窒息,家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电话中明确说患者要死了,不行了。救护车到达后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心电图为直线(心电图的真实性还是被法院认可了),说明患者当时已死亡。虽然在“是否拒绝抢救”这个问题上双方争论不休,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家属积极要求抢救,医生拒绝抢救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面对同样在医院工作的家属,大部分医生会选择服从家属的要求。最后,根据家属的要求转到A医院,按照规定交接,然后就莫名其妙都成为了被告。


在患者被送至A医院后,急诊医生判定患者已死亡,但家属执意要求吸痰,医生也这样做了(此事实已被法院认定)。此处,笔者特别奇怪当家属被告知患者死亡时,为什么仅要求吸痰?作为一个在医院工作并且照顾卧床病人多年的家属,如果积极要求抢救,难道不会让医生按压一下吗?即使要通畅气道,也要插个气管插管吗?难道是想用吸痰来证明患者还没有死亡吗?这着实不太合理。


对于病历的真伪鉴定,在很多案子中都会被提到,这是患方诉讼技巧之一。但是在实际诉讼中,被鉴定为伪造的病历少之又少,其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


很多鉴定机构会通过笔迹鉴定、内容分析与封存件对比等方法来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写过病历的医生们都知道,原来手写病历的时候经常会写错,改为电子病历后,各种错误更加常见。但即使没有正确记录时间、记录不完善,也会被认定为“过错”,肯定不能以此认定为病历伪造,二者的法律责任截然不同。


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没有认定病历为伪造,但是对于病历记载的重要事实却不认可,并且基本上按照医疗机构丢失、毁损、藏匿、伪造病历的法律责任判决了此案。


还有法院认为,急救车到达时间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由于到达时间无法查清,应当由急救中心承担不利后果。此处笔者也不明白,虽然到达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但是也就是几分钟的差距,即使救护车延迟到达了几分钟,就应该为患者死亡负责吗?


救护车是有限的,距离、道路情况、地址寻找的难易程度都可能是救护车到达时间的影响因素,如果无车可派、堵车、地址很难寻找而导致到达延迟,急救中心是否需要为所有的损害后果赔偿呢?这是一个需要相关部门严肃考虑的问题。


规避风险的三大法则


当警察出警已配备摄像头时,急救人员还都在“赤膊上阵”,甚至救护车上GPS定位不能保证完全准确,心电图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还存在偏差。不知什么原因,报警中心电话录音也被受到了严重质疑,而患者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却被离谱地认定为事实的重要证据。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能感受到院前急救风险很大,对于患者和家属内心的想法,医生很难预知,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留取证据。


1.病历书写要注意精细


病历书写一直是笔者在文中强调的重点,因为病历是自证清白最有利的武器。由于院前急救对于时效性要求更严,因此准确记录时间、内容、治疗措施就更为重要。要让书写病历成为工作中的一种习惯,而不是遇到可能出现纠纷的患者才想到注意病历书写,谁又能预先判断究竟哪个患者会出问题呢?


2.知情同意书要及时签名


对于知情同意书,近些年医务人员都比较重视,特别是在高危手术、特殊操作、风险治疗之前。但是本案中急救医生显然是忽略了这一点,也许是因为患者已无救治希望,家属同样是行内人,家属态度坚决意见统一,所以被家属抓住了把柄。这个案件也提醒各位医生,一定要需要注意终末期患者、本院家属、行内人、律师、熟人(含亲戚、朋友)、人数众多的家属,千万不要忘记签字,特别是遇到放弃抢救的情况。


3.录音录像要保存证据


为什么要录音录像,因为双方各执一词而讲不清、辨不明的情况有太多。所以,如何能证明事实真相,录音录像是非常好的方法。家属拒绝抢救不签字,医生没办法,但如果当时有交代病情的录音录像就能说明问题。现在连公共汽车都有行车记录仪、车厢监控了,连医院大厅、门诊、病房都布满了大大小小的摄像头了,更应该思考急救车上可以安装哪些装备了。


不过对于法律,笔者仍抱有希望,希望在未来的法治社会,医务人员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也能法制化、流程化,相对公平、公正,不要让医务人员受了累,还寒了心。


最后提问:你认为本案中急救中心到底有没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对等责任?院前急救医生又该如何保护自己?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畅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