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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收患者算不算违法?法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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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资源有限,“复杂病人”、“危重患者”成为被拒收的高危人群。医院到底可不可以拒收患者?


拒收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近期,网上一篇文章对“医院拒收复杂病人”的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医疗资源紧张、医保支付方式限制等问题是导致医院拒收复杂病人的重要原因。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整个医疗体系的问题,同时面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压力,医院在收治复杂病人时难免存在畏难情绪。而改变这种现状的方法,包括加大投入、完善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人才素质道德修养等。


针对这些言论,网友将其概括评价为“有一点用,但是不多”。


疫情期间,拒收患者的情况明显增多,国家层面对医疗机构做出明确要求“不得拒诊或者推诿急危重症患者”。实际上,在非疫情期间,拒收患者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其中也有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


2015年8月,一名女童在玩耍时意外被铁栏杆尖头所伤,导致下体流血,被送至某医院急诊科进行检查并对伤口进行初步处理。经检查,患儿下体裂伤伴水肿,需要进一步手术治疗,但因医院妇科已无空余床位,因此建议患者转院。急诊医生表示,看到病情紧急也积极帮助患儿联系,最终联系了三家医院,但只有一家医院有空床位。在急诊病历上,医生注明了“因本院无床位,已积极联系多家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有床位,可转院就诊。”对此家属和负责转运的120急救人员提出质疑,“现在不能百分百确定那边有床位,万一把车开到市妇幼保健院后发现没有床位,到时候该怎么办?”最终,在经过与医院沟通协调后,医方为患儿安排了手术,最终治愈出院。


2019年10月,大庆市一名39岁临产孕妇到当地某三甲医院检查,随后医院给这名临产孕妇下了住院单。但医院妇产科以没有床位为由拒绝接收,让家属将孕妇送去其他医院。孕妇在回家收拾住院行李过程中,联系中间人找到医院产科主任,又被告知“有地方了”。在返回医院过程中,孕妇出现破水见红,到医院后办理住院手续,孕妇经剖宫产分娩,新生儿送医急救,产妇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当地卫健委发布“调查情况说明”称,涉事相关医务人员已停止工作、配合调查。针对死者家属的诉求,待尸检报告出具后,将依法依规界定并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2022年1月,西安一名孕妇出现腹痛,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无人应答。随后,家属请求110帮助,将孕妇送往当地某医院。然而,抵达医院后,由于孕妇核酸检测已过4小时,院方以此为由拒收。而此时,坐在医院外的孕妇开始大出血。两个小时后,即晚上10点多,院方看到孕妇情况不容乐观,才接诊。但为时已晚,8个月的胎儿没能保住。此事件后被称为“西安孕妇流产事件”。经陕西省、西安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认定该事件是一起责任事故。医院负责人被停职,门诊部、医务部相关责任人被免职。由于对疫情防控期间急救工作、特殊人群救治工作不到位,市急救中心党总支副书记、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西安市卫生健康委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司法点评


拒收患者可能会引发一些严重后果,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在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系统给出了一些指导意见,供大家借鉴。


1.公立医院与一般市场主体不同,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对于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应尽力救治。


2.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强制缔约关系)。即当危重、危急的患者向医疗机构发出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约时,医疗机构不得拒收和拒诊。此种强制缔约义务具有相对性,而非普适性。针对的是病情危重的患者,对于疾病不严重、病情较轻微的,医疗机构可以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和科室,尤其是非以治疗为目的的美容、整形等情况不适用强制缔约关系。


3.对受设备或者技术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即唯有在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患者的疾病超出医疗服务机构的诊疗能力范围时,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避免拖延,且在转诊过程中应当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4.若公立医院拒绝收治患者,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立医院拒绝收治的行为与患者后续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时,虽不产生侵权责任,但根据强制缔约关系,也会产生合同义务,并根据具体情节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5.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生可以拒收哪些患者?


从司法意见内容中可以看出,公立医疗机构对于急危重症患者都是有紧急处置义务的,即使医院能力有限不能处置,也应尽最大努力应急救治、协助呼叫院前急救、帮助转院(如院内派车医护应陪同)。对于这一点,应该是明确的。也就是依据这一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发通知,要求急诊科“不得不得拒诊或者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那么,是不是非急危重症患者就可以拒收呢?为了避免风险,“拒诊”或“推诿”患者还是要有合理的理由。


1.特殊病种按规定收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当医疗机构不具有接受这些特殊病种的资质时,应告知患者转诊至定点机构就诊。


2.特殊时期按照国家管控要求收治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特殊时期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和收治能力发生变化,难以收治特定患者。


3.超出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时无法收治


每个医疗机构根据备案审批范围不同,可以实施的诊疗行为受到明确限制,只能在执业范围内收治患者。非急危重症患者病情超出医疗机构诊疗范围,或是医疗机构能力不足,可以不予收治,建议或协助患者转诊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医保”不是拒收患者的理由


年底预付总额因素可能会导致患者被拒收,或者DRG/DIP付费机制可能会影响患者的收治。但是,根据医保中心对于这些问题的回复,医疗机构都不能以“医保”相关理由拒收患者、缩短住院时间、强制转院、修改手术方案或治疗方案等。


5.因“没床”“没大夫”拒收患者需要注意规避风险


医疗资源紧张是很多地区医疗机构不可回避的事实,但是以此理由拒收患者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在以此理由拒收患者前,首先要明确患者不会因为拒收行为而在短时间内出现严重损害后果(病情评估一定为非急危重症,且短时间内无病情进展风险),其次应协助患者到外院就诊,最后应充分沟通告知(最好书面留痕)。


在栏目中,笔者经常会分享一些规避医疗风险的方法。谨慎评估并且识别出“复杂病人”、“问题病人”和预后不佳的“危重病人”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将这些患者拒之门外可能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措施”,毕竟,没有金刚钻就不要揽那个瓷器活。


但“拒收”患者也需要规避潜在风险,在沟通处理的过程中要使用一些沟通技巧和操作方法。首先,在处理急危重症患者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患者是“安全”的;其次,在沟通时不要从医方角度解读,而是应该从患方角度去分析解释实际情况,帮助患方理解如何获得最佳的救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患方提供最多的帮助,主打就是一个“劝”字;最后,就是无论面对任何患者,医生一定要谨慎评估风险,忽略评估直接拒收可能会忽略到高危因素。


很多时候,人们会用“医德”去衡量医生的行为。可是面对医疗,医生不能表现得如同面对医学一样纯粹。医院要质控、科室要绩效、医保院感都在管,患者经济情况、家庭情况、治疗态度都影响医生决策,怎么才算是有“医德”,各人守住各人的底线吧!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